主要的營業組織型態分為幾種

2017-10-24

主要的營業組織型態主要以獨資、合夥、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種為主,以下分別此就四種組織型態進一步介紹:  

 

獨資(行號)

合夥(行號)

有限公司

股份有限公司

適用對象

小型商店、個人工作室

小型商店、個人工作室

小型企業

中型企業、大型企業

股東人數

1人

2人以上(2人)

1人以上(1人)

2人以上(2)1個法人股東

稅率

(營業稅)

5%

5%

5%

5%

稅率

(所得稅)

併入負責人課綜合所得稅

併入各合夥人課綜合所得稅

17%

17%

 

 

 

 

優點

 

獨自經營運用自有的技能與經驗,可全盤掌控企業之各種營業活動,活動力精緻輕巧,可隨市場脈動調整營業方向及腳步,決策執行力高,資金需求較低。

合夥經營集思廣益,可提供的資金較獨資多,工作可分工合作,避免獨斷獨行,造成企業的危機。

股東僅對出資額負有限責任,每一股東有一表決權,若公司事業規模日益擴大,可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。有限公司為法人,在法律上可以獨立行使一切法律權利及義務,股東1人以上即可,是目前微小型企業及工作室除獨資型態外,適用最多之組織型態。

股東僅按出資額負有限責任,若公司持續成長擴大經營規模,可朝上市或上櫃方向邁進。因股東採股份制,若合夥人因理念不同,可藉股份移轉而處分;設有董事會,公司一切決策集中於此,組織調整相當有彈性,當經營擴大規模時,所需資金較易取得。

 

 

 

缺點

企業規模狹小,資金能力不足,市場經濟變化較大時恐無法適應,決策過程無其他股東可供商議,常流於獨斷獨行;當營業狀況大好,必須擴大經營規模時,常無法有資金挹注,造成經營瓶頸、失去商機或週轉不靈。

合夥人均對合夥企業負無限責任,當合夥人間財力不相當時,將造成財力較雄厚者,所承受的風險較高,且因合夥企業通常規模狹小,能募集資金的能力較弱,各人能再出資能力亦不同,容易造成合夥人之間的衝突。

一切活動必須遵照公司法規定辦理,避免公司觸法而不知,造成無謂的損失。股東多、意見亦多,造成開會無效率,無法提升獲利能力。而辦理主管機關各項登記時,手續較為繁瑣,手續費也較高;當公司不想經營時,尚需依法辦理結清算,較為不便。

組織大、相對成本較高,對一般小企業來說,初期資金壓力甚重,股東會可能因股東人數較多而召集不易,經營亦必須符合公司法各項規定,以免受罰。當公司不想經營時,尚需依法辦理結清算,較為不便